山西700萬移民賠款哥”教會你的事
摘要: 2016年6月21日,備受矚目的山西李先生狀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使其獲得綠卡導致其子年滿21歲、不能跟隨父母一同移民而產生經濟損失一案,在北京市朝陽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圖 被告方北京亨
2016年6月21日,備受矚目的山西李先生狀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使其獲得綠卡導致其子年滿21歲、不能跟隨父母一同移民而產生經濟損失一案,在北京市朝陽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圖 被告方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接受北京時間記者采訪)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一家申請的是全家 投資移民,而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集 中在其子小李長達6年的美國綠卡獲取經歷上。受害人小李現年21歲,不再滿足申請隨同移民的條件,不但需另行單獨進行投資移民申請,而且不能以美國國籍享 受美國教育,因而才有了這起賠償金額高達712萬的經濟糾紛案件。
近年來,美國移民一直是居高不下的熱點話題。在這起高額移民糾紛案件中,我們應該得到哪些啟發,從而規避在移民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呢?下面小編為你一一整理――
一、投資移民有風險
美國投資移民是指具有一定資產,并且符合其他一些限制性條件的投資者將資金投資到美國政府批準的投資基金或合適的商業項目的一種行為。美國作為經濟十分發達的世界強國,一直都是我國投資移民的首選國家。
一般來講,美國投資移民有兩種方式:
1、投資50萬美元區域投資移民,區域移民只可以投資在美國高失業率和農村地區,這種認購美國本土項目存在一定的高風險;
2、投資100萬美元直投移民,自己確實是在美國自己做項目,開公司,資料齊全即可穩拿綠卡。
本案中李先生一家選擇的就是第一種投資方式。
雖然近年來美國投資移民綠卡申請通過率越來越高(美國移民局官網上截止至2014財務年度第三季度審批數據顯示,I-526審批通過率高達90%;I- 829審批通過率更是高達98%),但根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一個投資移民項目完全沒有風險,那么美國移民局是不允許批準的,投資者們會被拒簽。
同時,相關移民專家提示,在美國投資移民時,能創造多少就業率是美國移民局很重視的一點。而在一個項目中,除了移民投資人,其他投資者可能根本就不關心該項目能創造多少就業率,移民投資者是否控股決定著申請移民所需創造就業的主動權。
二、隨同移民有條件
移民美國的方式和途徑有很多種,比如親屬移民、庇護移民、職業移民等。在本案中,李先生一家選擇的是有“最便捷的綠卡渠道”之稱的EB-5投資移民。
EB-5是指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此類別是目前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渠道,被稱為“綠色快車道”。
EB- 5投資移民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制定相對寬松,投資人無需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和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并 且此資金不限定要通過自己努力經營企業所賺得,亦可由繼承或贈予取得。且投資人在持有條件式綠卡期間,不但可以自由進出美國,且無移民監的困擾,因此如投 資人在原居住國繼續經營事業,可選擇不長居美國而不影響移民身份。
這類移民最大的特色就是原告李先生在法庭上多次提到的“全家移民”。
然而伴隨著投資移民的風險性,“全家移民”這葉扁舟也存在一定風險,本案中,小李所面臨的問題就是由于投資移民一拖再拖,當年15歲的小李年逾21,再也不 符合EB-5移民規定中的“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周歲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移民”條件,只能選擇其他途徑獲得美國綠卡。
三、移民中介需認清
本案的原被告就兩次移民項目失敗導致的一系列后果展開爭辯。而被告律師在庭審中也一再強調,投資項目的資金是否投入到項目中并不是中介公司操作,中介公司雖然能夠更好的接觸到相關信息,但并沒有監管義務。
因此,了解到移民中介的性質,更多的移民意向者更應該清楚得認識到,EB-5項目從投資到獲得綠卡和還款有一個較長的過程。申請人一方面應該憑借自身對美國 的了解,對具體移民項目有一個更客觀的認識,并了解有實實在在的后續服務后再作決定;另一方面應該對投資移民的風險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對移民中介強調的項 目可靠性有過高的預期,這樣雖然不能幫助移民意向者增加移民成功率,但至少不會因為盲目信任移民中介而錯過了移民的最佳時機。
庭審當天上午十一時許,原告方堅持訴訟請求,被告方堅持答辯意見。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再判。
案件至今懸而未解,李先生一家700多萬的賠償款何去何從我們暫時無從知曉。但小編為您總結的以上移民經驗,才是這位“山西移民哥”用血淚史真正教會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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